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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评高贷”的案情基本都类似,某客户有购房需求 ,但是资金不够,中介通常会告知,可以协助进行“高评高贷” ,如“高评高贷 ”能顺利操作完,可能就不会产生纠纷,如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 ,客户未能购买到房屋,则会产生纠纷。发生纠纷后,客户通常都会质疑该操作,情急之下 ,甚至报警,指责一方构成犯罪,要求退回相关款项。
处理结果
笔者检索无讼案例 ,输入关键词“高评高贷”,刑事案件共9件,案情基本都类似 ,都是被告人向客户虚假宣传可以代办高评高贷,实际上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最终结果都是骗取到客户财物 ,将客户的财物用于个人使用及挥霍 。
经验教训
1 、虽然“高评高贷”的贷款行为通常不会构成刑事诈骗案件,但是极容易产生民事纠纷。做高房价对应要多交税,买方要多承担银行贷款利息费 ,这是很明显的问题,此外,对于卖方来说,做高房价需要其配合 ,并存会存在金额相矛盾的两套买卖合同,因此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虽然同样检索无讼案例,输入关键词“高评高贷 ” ,民事案件共158件,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居间合同纠纷为主,其他还有合同纠纷或借贷合同纠纷等 ,但是,相比刑事案件,数量大得多 。从前述处理结果分析得出 ,“高评高贷”的情况下,只要实际上协助客户申请了贷款,不存在以非法占用为目的 ,诈骗他人财物的情况,一般不会构成刑事案件,但是容易发生民事纠纷。
2、“高评高贷”的参与方都可能为不诚信行为买单。比如,卖方配合协助“高评高贷 ”的情况下 ,后续卖方又不同意出卖房屋的,且告知银行存在“高评高贷”导致买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有法院认为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对于买方提到的要求卖方支付其利息损失及按揭费等损失,没有支持 ,该法院认为按揭费损失不是买方贷款所必然产生的费用,属于买方自行扩大的损失 。还有的法院在考虑违约责任时认为,违约金的功能系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旨在填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因银行拒绝办理高评高贷未能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综合考虑前述合同履行情况及买方违约的过错程度 ,依公平与诚信原则,降低调整合同约定违约金。
3 、主流观点认为高评高贷”的约定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虽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高评高贷内容的条款系双方恶意串通,高评高贷,损害了第三人贷款银行的利益 ,应属无效合同和无效条款,多贷的款项应向银行返还 。但是多数法院认为,房屋“高评高贷”手续的约定 ,意图调高涉案房屋评估价以获取银行更高额的贷款,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约定。但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合同其余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当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及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规定:“一、严禁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 。
(一)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 ,不得组织“众筹 ”购房。
(二)严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线上、线下或其他任何形式为购房入提供首付融资或相关服务。
(三)严禁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 。 ”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监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建立信息互通查询机制规范购房融资的通知》深人银发 [2018] 41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房屋贷款业务,要以房地产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同时 ,各商业银行要据此做好相关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的配套调整。”
二手房资金监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它能保证买房人资金的安全。大部分情况下,二手房买方都处于弱势 ,资金监管能够保证首付和定金不会被挪用 。但资金监管服务也不一定是万能的,实际上它还有很多不合适的地方。
案例分析:
北京的业主王先生和购房者叶女士达成了过户意向。总价300万的房子,叶女士支付了100万元首付 ,并完成网签,100万元的首付款选择了资金监管服务 。
正常情况,等房贷下来后 ,双房完成网签过户后,再把资金打至王先生账户中。至此,这套二手房完成交易。但是王先生由于做生意急需钱,他愿意降价10万元出售 ,但前提是尽快拿到钱,然后再过户 。
资金怎么来?
由于全款买房需要大量资金,而购房者叶女士没有足够资金 ,只能选择中介的垫资服务,一般人认为只需要垫资190万就好了,因为100万首付已经交资金监管了 ,把这部分钱取出来就好了。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叶女士的确支付了100万首付并选择了资金监管,但是由于被监管资金在没有完成过户前是被锁定的。叶女士如果要享受这10万元的优惠 ,只能选择垫付全部房款,而不是仅仅垫资190万元 。垫资时长由银行贷款审批进度决定,通常是1-2个月左右。中介提供垫资服务 ,其产生的利息完全由购房者叶女士承担,甚至超出了优惠额度和购房者支付的中介费!
当然,叶女士也不选择全款支付,那么这笔交易可能会黄掉。
从这个角度来说 ,如果购房者选择资金监管服务,那么资金的流动性就会很差,如果遇到类似上面这种情形 ,购房者将很难享受到优惠 。
当然资金监管也有其好处,但话又说回来,如果真碰上个骗子 ,资金监管能起多大作用也未可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5-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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